安全公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 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 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 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 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 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 精准防治,保障止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 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 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 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 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 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 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 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 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 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 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 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 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 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 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 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电信治理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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