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准号 1205. DB11/T 1376-2016 1206. DB11/T 1377.1-2016 1207. DB11/T 1377.2-2016 标准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工程技术 北京市水务局 规范 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 通则 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 第 2 部分: 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 备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 16296 ”更新为“GB/T 16296.2”、“GB/T 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 1208. DB11/T 1377.3-2016 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 第 3 部分: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更新为“GB/T 16296.1 声学 测 听方法 第 1 部分:纯音气导和骨导测听法”; (2)将正文中的“GB/T 16296 ”更新为“GB/T 16296.2”、 “GB/T 16403”更新为“GB/T 16296.1” 1209. DB11/T 1378-2016 北京油鸡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1210. DB11/T 1379-2016 花卉产品等级 观赏蕨种苗及盆栽产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1211. DB11/T 1380-2016 观赏荷花栽培技术规程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1212. DB11/T 1381-2016 葡萄设施栽培技术规程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1213. DB11/T 1382-2016 户式空气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1214. DB11/T 1383-2016 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 112 ICS 03.080.99 A 16 备案号:52166-2017 北 京 DB11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77.3—2016 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 第 3 部分:听障儿童康复机构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rehabilitation organization for children with disabled—Part 3: rehabilitation organization for hearing-impaired children 2016 - 12 - 22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377.3—2016 前 言 DB11/T 1377—2016《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 ——第3部分:听障儿童康复机构; ——第X部分:……。 本部分为DB11/T 1377-2016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应与DB11/T 1377.1—2016《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则》配合使用。 本部分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洋、张劲松、王蕊、王海虹、陈耀红、王世川、梁巍、杨小琴。 I DB11/T 1377.3—2016 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 第3部分:听障儿童康复机构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听障儿童康复机构(简称“康复机构”)的服务原则、服务类型、基本要求、服务流 程、服务方法及服务质量控制。 本部分适用于听障儿童康复机构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296 声学 测听方法 第2部分:用纯音及窄带测试信号的声场测听 GB/T 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DB11/T 1377.1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听力障碍 hearing-impaired 听觉系统中的传音、感音,以及对声音综合分析的各级神经中枢发生异常。 4 服务原则 4.1 康复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应符合 DB11/T 1377.1 中 4 规定的服务原则。 4.2 康复机构应从听障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其在听力、言语、语言、认知、沟通方面的特殊需要出发 提供专业服务。 4.3 康复机构所施用的策略或方案应尽可能保护听障儿童的残余听力。 4.4 康复机构应尽早对听障儿童进行听力诊断、及时配戴听力辅助工具,并尽早开展听力恢复训练。 5 服务类型 康复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依据DB11/T 1377.1中5确定的服务类型,提供康复服务。 6 基本要求 6.1 场地环境要求 1 DB11/T 1377.3—2016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的场地环境应符合DB11/T 1377.1中6.1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 a)测听室,符合 GB/T 16296 和 GB/T 16403的规定; b)每7名听障儿童宜至少设置一间个别训练室,室内应有隔声降噪处理,本底噪声应低于35dBA,混 响时间不超过0.4秒; c)集体课教室,并有隔声降噪处理,本底噪声应低于 45dBA,混响时间不超过0.6秒。同时,室内 应设有不少于3个功能类别的区角活动区域; d)适应听障儿童户外活动需求的场地; e)设立家长培训教室,面积能满足20人及以上培训使用。 6.2 设备和用品要求 康复机构的设备和用品应符合DB11/T 1377.1中6.2的规定,还应配备以下设备和用品: a)应配备针对听障儿童年龄特点的教学用具和多媒体设备,设备完好,可满足使用要求; b)应配备至少一台便携式助听效果评估仪,有条件的可配备纯音听力计; c)应配备满足训练需要的经测听标定的声响玩具; d)图书室应配备听障儿童图书人均 15 本以上,教师用书人均 10 本以上; e)个别训室内应配备适合单训教学用的桌椅1套,配件齐全的助听设备保养包1套,用于听觉语言能 力评估、学习能力评估和格雷菲斯评估工具1套,以及种类丰富且适合单训的听觉、言语、语言、认知、 沟通类玩具与材料; f)集体课教室要配有符合正常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名录的玩教学具,有条件的机构在集体教室还应配 备集体助听辅助系统(如FM系统或感应线圈系统); g)户外活动场地应配置至少1套的大型活动器械(如攀爬钻滑行类或摆动平衡类)和中小型活动器 械(如运动类或投掷类等);有条件的机构还应在户外活动区内配置沙水池、塑胶跑道等设施。 6.3 人员和岗位要求 康复机构的人员和岗位应符合DB11/T 1377.1中6.3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 a)康复机构可设置集体教学岗、个别化教学岗、卫生保健岗位、听能管理岗位、专业评估岗位、康 复档案管理岗; b)机构员工总体人数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 1:5;集体教学岗师生比应不低于1:8;个别化教学岗 师生比应不低于1:7;卫生保健岗位应至少1人为专职;听能管理岗位应至少1人为专职;专业评估岗位 应至少1人为专职; c)教学岗位人员应具备听力语言康复科学、语言学、特殊教育学、幼儿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百分比 等于或大于80%,并具备相应资质; d)个别化教学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e)听能管理岗位人员至少 1 名具备听力学相关专业,且具备相应资质; f)专业评估岗位人员至少 1 名具备听力语言康复相关专业。 6.4 安全与应急要求 康复机构安全与应急要求应符合 DB11/T 1377.1 中 6.4 的规定。 6.5 制度建设 康复机构的制度建设应符合DB11/T 1377.1中6.5的规定。 6.6 档案管理 2 DB11/T 1377.3—2016 康复机构的档案管理应符合 DB11/T 1377.1 中 6.6 的规定。 7 服务流程 7.1 接案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在接案时应符合DB11/T 1377.1中7.1的规定,并填写《听障儿童康复服务接案登 记表》(参见附录A)。 7.2 预评估 预评估环节应符合DB11/T 1377.1中7.2的规定,同时还应开展以下工作: a)以心理评估和教育评估为主要手段,初步了解听障儿童在听能管理、听觉、语言、言语、认知、 沟通及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水平基础,明确康复需求; b)填写《听障儿童康复服务预估表》(参见附录B);存在家庭高风险因素的应填写《听障儿童高 风险家庭评估表》(参见附录C)。 7.3 制定服务计划 康复机构制定服务计划时应符合DB11/T 1377.1中7.3的规定,并填写《听障儿童康复服务计划》 (参 见附录D)。 7.4 康复服务介入 7.4.1 康复机构在直接康复服务介入时应符合 DB11/T 1377.1 中 7.4.1 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a)实施听能管理服务,监测听障儿童聆听状况,撰写《听障儿童听能管理记录报告》(参见附 录 E),优化听障儿童聆听效果; b)直接运用各种专业技能藉由教育、心理、社会等手段帮助听障儿童实现听觉、语言、言语、 认知、沟通及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积极改变,进而促进听障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 领域全面、均衡发展。 7.4.2 康复机构在间接康复介入时应符合 DB11/T 1377.1 中 7.4.2 的规定。 7.5 评估 评估环节应符合DB11/T 1377.1中7.5的规定,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按照《听障儿童评估内容与收录要求》(参见附录 F)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 b)填写《听障儿童康复服务评估表》(参见附录 G)撰写评估结果; c)康复计划实施完成后,对听障儿童进行终结性评估。 7.6 康复介入结案 康复机构在康复接入结案时应符合 DB11/T 1377.1 中 7.6 的规定,并填写《听障儿童康复服务结案 表》(参见附录 H)。 7.7 康复服务跟踪 康复服务跟踪应符合DB11/T 1377.1中7.7的规定,并做好如下工作: a)做好康复对象的入园、入学准备,根据需要适当开展转衔服务,并有详细记录; b)康复机构对听障儿童进行回访,填写《听障儿童康复服务回访记录》(参见附录I)。回访次数 不少于 6 次(至少每两年 1 次,至少3年)。 3 DB11/T 1377.3—2016 8 服务方法 8.1 康复机构对接收的儿童采取的康复服务方法应符合 DB11/T 1377.1 中 8 的规定。 8.2 康复机构应以个别化教育方式为听障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直接的听语训练、言语矫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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