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3.020.30 J 74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447—2016 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 使用与定期检查要求 Using and inspection rules of metal liner hoop wrapped fiber cylinders of compressed natural gas as a fuel for automotive vehicles 2016 - 05 - 3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447—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毅、陈军、朱丽杰、王旭、靳平。 I DB22/T 2447—2016 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使用与定期检查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使用和定期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使用者对气瓶的日常使用 的管理与定期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9344 在用燃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泄漏安全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GB 24160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GB 24162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13005 气瓶术语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5001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005、GB 24160、GB24162界定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缠绕气瓶 fiber-wrapped cylinder 以金属材料为内层筒体(亦称内胆),其外侧缠绕高强度纤维并以树脂固化作为增强层的复合气瓶。 3.2 缠绕层 composite shell 以纤维和树脂缠绕在气瓶内胆表面并承担载荷的部分。 3.3 安全泄放装置 pressure relief device 安装于瓶阀上的非重复动作的安全保护装置。在气瓶由于环境温度等原因造成瓶内介质压力异常升 高,超过预先设定的压力和(或)温度上限时,装置动作泄放瓶内介质,防止气瓶的超压破裂。 3.4 固定装置 fixing system 气瓶与车身连接、固定的装置,包括气瓶拉带、橡胶垫带、气瓶托架。 3.5 保护装置 protection shield 1 DB22/T 2447—2016 仅对气瓶表面保护,避免外界直接损伤缠绕层,不承担任何载荷的气瓶外层。 3.6 保护层 protection coat 保护气瓶免于日晒、雨淋、磕碰、冲击的罩盖或隔板。 3.7 一级损伤 level 1 damage 对气瓶的安全没有构成有害的影响,可继续使用的微小损伤。在金属表面的涂层划伤或划痕没有明 显深度,或缠绕层表面涂层和树脂有较小损伤,但没有明显纤维破损的现象均可判定这类损伤。 3.8 二级损伤 level 2 damage 损伤程度比一级损伤严重,但这类损伤存在修复和重新使用有可能性。在气瓶被修理后,这类损伤 不能再保持原样,或是被修复成一级损伤,或是被判定为三级损伤。 3.9 三级损伤 level 3 damage 是指气瓶存在不能进行修复也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损伤。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本标准所指气瓶应符合 TSG R0006 和 TSG R0009 的规定。 4.2 管理要求 4.2.1 4.2.2 4.2.3 a) b) c) d) e) 4.2.4 4.2.5 4.3 安全技术档案要求 4.3.1 a) b) c) d) e) f) g) h) 2 气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按 TSG R5001 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气瓶,应重新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操作制度; 维修保养制度; 定期检查制度; 定期检验制度; 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气瓶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出厂资料; 安装资料; 气瓶使用登记证; 历次定期检验记录; 定期检查记录; 使用记录; 车辆交通事故记录; 影响到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各种记录及检验机构的鉴定意见。 DB22/T 2447—2016 4.3.2 气瓶安全技术档案中的出厂资料、安装资料、使用登记证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且办理完注销使用 登记手续。 5 使用 5.1 气瓶使用单位及人员应学习了解气瓶安全使用的有关知识,并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和气瓶安全操 作制度使用气瓶,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b) 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c) 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颜色标志; d) 气瓶的损伤修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5.2 车辆使用人员应记录车辆使用情况,至少包括:行驶里程、气瓶压力、充气次数,以及发生的交 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填写格式参照“车用缠绕气瓶使用记录”见附录 A。 5.3 气瓶首次使用前,应核对气瓶基本信息,确认气瓶符合使用条件。气瓶基本信息应包括气瓶标识 和气瓶质量证明文件: a) 气瓶标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2) 制造许可证编号; 3) 制造日期或下次检验日期; 4) 充装介质; 5) 产品编号; 6) 公称工作压力。 b) 气瓶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出厂资料含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 2) 安装资料含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 5.4 气瓶使用时间或充气次数不应超过气瓶设计寿命,气瓶设计寿命参照气瓶使用说明书或咨询气瓶 制造厂商。 5.5 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气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 气瓶工作环境温度应为-40℃~60℃,避免靠近热源或日光曝晒。 5.7 气瓶使用时,瓶内天然气不应耗尽,瓶内压力不应低于 2 MPa。 5.8 气瓶阀门冻结时,不应用火烘烤。 5.9 气瓶瓶口和瓶身不应与油脂、酸、碱等物质接触。 5.10 气瓶缠绕层不应有明显的划伤、磕碰。 5.11 气瓶充装的气体应符合 GB 18047 的规定。气瓶第一次充装前应对气瓶进行抽真空或氮气置换处 理。 5.12 气瓶充装时,应控制加气速度,避免气瓶瓶体温度过高。气瓶可承受的最高工作温度参照气瓶质 量证明文件或咨询气瓶制造厂商。 5.13 气瓶充装时,应遵守天然气加气站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5.14 停止使用的气瓶应交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并在当地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证注 销手续。 6 日常检查 3 DB22/T 2447—2016 气瓶的日常检查由气瓶使用人员负责,使用人员应在气瓶充气前、后对气瓶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查 看气瓶表面是否存在损伤、变色、变形、气瓶及管路有无泄漏迹象等异常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 知气瓶使用单位进行相关检查。日常检查情况应记入“车用缠绕气瓶使用记录”中(见附录 A)。 7 定期检查 7.1 一般要求 7.1.1 检查人员应接受气瓶制造厂或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了解 气瓶、固定及保护装置、安全泄放装置等构造和性能特点,掌握车用气瓶检查方法和技能,根据检查情 况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查报告” 见附录 B。 7.1.2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气瓶的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查: a) 天然气消耗量异常,原因不明; b) 车辆发生事故,气瓶、固定及保护装置、管路等部位受到冲击、受热或过火; c) 车辆出现天然气泄漏; d) 气瓶表面受到化学品浸蚀; e) 异常响声 7.1.3 定期检查前, 检查人员应了解车辆和气瓶使用情况,审查气瓶日常使用记录及是否发生过下列 状况,以确定检查重点: a) 气瓶超压使用; b) 气瓶坠落; c) 气瓶受到过撞击; d) 气瓶暴露在过热环境下或受火焰烘烤; e) 气瓶受到化学品浸蚀; f) 车辆事故。 7.2 检查周期 7.2.1 气瓶累计充气次数少于 7500 次时,每 180 天或充气次数每累计 360 次(取时间较短者)应进 行一次定期检查。 7.2.2 气瓶累计充气次数大于等于 7500 次时,每 120 天或充气次数每累计 240 次(取时间较短者)应 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7.2.3 当气瓶在特殊地理条件和极端天气情况下使用前、后,使用单位应实时对气瓶进行相关检查。 7.3 检查内容 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气瓶的定期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应包括:气瓶表面检查、固定装置检查、保护装 置检查、安全泄放装置检查、通风状况检查和泄漏检查。 7.4 7.4.1 检查方法 目测 气瓶外观的检查可采用目测法,检查时应打开或拆除气瓶保护装置和遮挡物,气瓶表面全部暴露。 检查现场的光线应充足或使用安全的照明装置,对不易观察部位使用反光镜进行检查。 7.4.2 4 测量 DB22/T 2447—2016 测量磕、碰、划、凿和磨损等损伤深度时,应选择最深处。可使用千分表、游标卡尺、直尺、模板 (与气瓶表面曲率半径相同)对损伤深度进行测量。测量时应考虑损伤周围突起或形状变化对测量的影 响。 7.4.3 泄漏检测 天然气泄漏检测时,可采用涂液法或可燃气体探测仪,优先选用涂液法。检查范围为气瓶表面、附 件及其连接处。 7.4.3.1 涂液法 泄漏检查时,气瓶内压力不少于2 MPa,将发泡液体(对气瓶不产生任何腐蚀,并且经气瓶制造厂商 认可)涂刷或喷洒在气瓶表面,观察气瓶及其与管路系统的连接处,每只气瓶观察时间不少于1分钟。 有连续气泡产生,说明该部位有天然气泄漏。如果刚充装完天然气,应在7小时后进行泄漏检查(缠绕层 与内胆之间存在空气,在压力作用下向外释放,持续时间一般在1.5小时至7小时之间)。 7.4.3.2 可燃气体测量仪检测法 采用可燃气体测量仪检测天然气泄漏时,具体方法可参照GB 19344的相关规定。使用前应对仪器进 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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