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10 A 90 DB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678—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1 部分:道路桥隧设施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11:Facilities for bridges and tunnels on the road 2016 - 12 - 30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2/ 678—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防范原则 .......................................................................... 2 5 目标分类划分原则 .................................................................. 2 6 重要部位 .......................................................................... 3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 3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6 9 应急预案要求 ...................................................................... 7 10 监督、检查 ....................................................................... 8 I DB12/ 678—2016 前 言 本部分除表2、表3、表4、表5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第 10 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 ——第 11 部分:道路桥隧设施; ——第 12 部分:长途客运场站; ——第 13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第 14 部分:医院; ——第 15 部分:超市; ——第 16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第 17 部分:体育场馆; ——第 18 部分:文博场馆影剧院; 本部分为DB12/ 522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金洲、张子俊、刘新杰、万会国、王健、杨光、钱正胜、张生、许石磊、张 昊伟、徐华强、周雷、闫维亮、刘之鹏。 本部分为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II DB12/ 678—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1 部分:道路桥隧设施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桥隧设施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原则、重要部 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天津市道路桥隧设施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 现有的道路桥隧设施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17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52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 69 防爆毯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761 停车库 (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CJJ 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 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D 70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JTG/H 12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JT/T 961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 DB12/ 522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2/ 480-2013 公共图像系统技术规范 1 DB12/ 678—2016 3 术语和定义 DB12/ 52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桥隧设施 facilities for bridges and tunnels on the road 道路桥梁和隧道设施的总称,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跨越或穿越河流、山谷、管线或 其他交通线使用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2 道路桥隧设施管理单位 management unit of bridge and tunnel facilities on the road 道路桥隧各类设施的产权、运维单位。 4 防范原则 4.1 道路桥隧设施的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专群结合”的 方针和“谁主管(监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4.2 道路桥隧设施管理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责任主体。道路桥隧设施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 范管理、检查、监督;道路桥隧设施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指导、检查、监督;反恐怖主义 工作领导机构、属地职能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 4.3 道路桥隧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 目标分类划分原则 5.1 道路桥隧设施重要性划分 5.1.1 等级划分 按照JTG B01、CJJ 99、JTG D 60、JTG/D 70、JTG/H 12、CJJ 37、GB/T 917、JT/T 961的规定, 结合道路桥隧设施的重要性,将其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特别重要桥隧设施、重要桥隧设施和一般桥 隧设施。 5.1.2 评价原则 从综合安全角度出发,遵从危害程度从高原则,即满足本部分第5.1.2条其中一项重要性级别较高 的,作为评价道路桥隧设施等级的标准。 5.1.3 按规模、性质分级 道路桥隧设施依规模、性质分级,按表1规定确定。 表1 规模、性质的分级标准表 公路 重要性 (级别) 特别重要 高速公路 普通公路 跨航道、跨铁路、跨交通 特大桥、跨电气化铁路大 枢纽的特大桥 桥 城市道路桥梁 跨电气化铁路的特大桥、大桥 隧道 特长隧道 2 DB12/ 678—2016 表1 规模、性质的分级标准表(续) 公路 重要性 (级别) 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桥梁 普通公路 重要 特大桥 跨普通铁路大桥 一般 大桥 跨高速公路大桥 隧道 快速路沿线特大桥、大桥及跨一级 航道的特大桥、大桥 主干道、次干道及以下道路的特大 桥和大桥 长隧道 中、短隧道 注:特大桥( l >1000, l 0 >150) ;大桥(1000≥ l ≥100,150≥ l 0 ≥40) ; 特长隧道( l >3000) ;长隧道(3000≥ l >1000) ;中、短隧道( l ≤1000) ; 桥梁多孔跨径总长 l (m), 单孔跨径 l 0 (m);隧道长度 l (m),指洞体封闭段长度;涵洞单孔跨径 l 0 (m)。 5.2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 根据本部分第5.1条道路桥隧设施的重要性,对道路桥隧设施进行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划分,分为 三类目标,具体为: a) 特别重要桥隧设施为Ⅰ类目标; b) 重要桥隧设施为Ⅱ类目标; c) 一般桥隧设施为Ⅲ类目标。 6 重要部位 道路桥隧设施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桥梁承载结构、隧道通道、监控中心、配电房。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桥隧设施管理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法人代 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确定专(兼)职部门为本单位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2 人防配置 7.1.2.1 桥隧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重要设施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2 道路桥隧设施反恐怖防范人防力量应根据表 2 的规定配置。 表2 人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Ⅲ类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桥隧设施管理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 3 DB12/ 678—2016 表 2 人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Ⅲ类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明确责任部门 应设 应设 应设 4 技防值守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5 巡查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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