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 16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77.1—2016 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rehabilitation organization for children with disabled—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2016 - 12 - 22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377.1—2016 前 言 DB11/T 1377.1-2016《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 ——第3部分:听障儿童康复机构; ——第X部分:…… 本部分为DB11/T 1377-201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海虹、张劲松、刘洋、王蕊、王世川、陈耀红、杨小琴。 I DB11/T 1377.1—2016 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残障儿童康复机构(简称“康复机构”)的服务原则、服务类型、基本要求、服务流 程、服务方法及服务质量控制。 本部分适用于残障儿童康复机构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 安全通用要求 JGJ 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165-2013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DB11/T 788—2011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成长档案记录与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障儿童 children with disabled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因某种器官、组织形态、功能丧失、残损或严重残疾,导致全部或者 部分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丧失,以及社会参与障碍的儿童。 3.2 残障儿童康复机构 rehabilitation organization for children with disabled 为各类残障儿童提供照顾、保护、康复、发展(主要指生理、心理及社会发展)指导与支持等服务 的组织。 4 服务原则 4.1 平等参与原则 康复机构应创造公平的环境,确保残障儿童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残障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同时,应积极鼓 励和支持残障儿童参与同自身利益相关的服务活动,尊重其在权利和能力范围之内的自我决定和行动。 4.2 全面康复原则 康复机构应以促进残障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为宗旨,以健全儿童一般共性教育为基础、以特殊 需要课程、个别化教育计划、干预矫治方案等专项康复技术为支撑,结合转介服务、合作学习和结构化 社会接触等方式,为残障儿童提供全面康复服务。 1 DB11/T 1377.1—2016 4.3 权益最大化原则 康复机构应以儿童为中心,在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建设、服务计划制定、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等方 面,从残障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需要出发提供专业服务,优先考虑残障儿童的利益和需要,最大限 度保障儿童权益。 4.4 生态系统原则 康复机构应重视家庭的作用,从残障儿童与家庭、朋辈群体、社区、学校、服务机构等互动中分析 问题,识别所需资源,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4.5 及早干预原则 康复机构应秉承早期干预的理念,及早发现残障儿童偏离正常的现象和苗头,积极地采取预防性、 补偿性或矫正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残障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如果无法避免伤害风险,应选择最小伤 害、最易恢复的方案。 5 服务类型 5.1 支持性服务 重视环境自身的力量,创设和指导创设无障碍环境和最少受限制的环境。通过环境培育的方法,提 高残障儿童所处(康复机构、家庭和社区)环境的功能,强化照料者(残障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能力, 促进残障儿童康复成长。例如为家庭教育提供心理咨询、抚育帮助和康复专业技术支持,增进残障儿童 照料者的亲职功能服务。 5.2 保护性服务 通过外部监督、法律咨询与介入等服务,防止残障儿童被虐待、剥削。如残障儿童权益保护热线、 残障儿童法律援助服务,为受伤害的残障儿童提供庇护和心理干预等。 5.3 补充性服务 通过专业介入,适当增强儿童所处环境中某些薄弱或缺失的环节,弥补家庭对残障儿童照顾、康复、 教育功能的不足。例如帮助残障儿童家庭申请相关的社会救助,包括现金救助、辅助器具救助和托育服 务、专项康复训练等。 5.4 替代性服务 当家庭照顾功能缺失时,针对残障儿童的实际需要,将安排到适当机构或居住场所,提供部分或全 部替代家庭照顾功能的服务,如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等。 6 基本要求 6.1 场地环境要求 康复机构的场地环境在满足《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做到: a)康复场地规划应满足残障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康复训练需求; b)应设置集体训练室、个别训练室、多功能训练室、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儿童专用盥洗室和卫生间 等功能用房和室外活动场地; c)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应符合JGJ 39的要求。设置面积可根据班级实际规模做相应调整; d)应设置档案室或档案柜,用于收集、保存记录残疾儿童个体生长、康复和发展情况的档案数据, 并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e)康复场地图形符号的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9 的规定; f)各类功能用房应通风采光良好,环境整洁卫生,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见 GB/T 18883; g)应保持室外活动场地的清洁卫生,定期消毒、杀菌和灭虫。 6.2 设备和用品要求 2 DB11/T 1377.1—2016 康复机构应满足《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配备以下设备和用品: a)评估工具,包括功能水平、学习水平、生活自理能力等评估工具; b)教学用具和多媒体设备,设备完好,可满足使用要求; c)体育和游戏器械,摆放位置合理,并配备实用、安全、卫生无毒的玩教具; d)卫生保健用品,包括体重计、消毒设备和常用药品等; e)符合服务对象特点和年龄的书籍报刊、专业人员保教、康复类用书和教学类图书等。 6.3 人员和岗位要求 6.3.1 康复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满足《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还 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具备康复服务意识,注重仪容仪表,耐心热情,不冷落、刁难、训斥或歧视服务对象; b)自觉遵循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伦理; c)所有服务人员均有健康合格证,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并记录; d)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和在岗人员年度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组织继续教育。 6.3.2 康复机构应根据机构服务类型设置岗位,岗位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按行业要求持证上岗,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专业技 术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 1:5; b)卫生保健岗人员至少 1 人符合相应资质要求,且定期接受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c)定制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和在岗人员年度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接收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 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6.4 安全与应急要求 6.4.1 康复机构应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6.4.2 康复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6.4.3 康复机构应设置与场所条件相适应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道、出口应保持畅通。 6.4.4 康复机构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消防设施标志应明显、清晰。康复机构应定 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和监控器材应由专人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灭火和监控系统应处于完好 状态。管理人员应掌握消防知识,熟知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6.4.5 康复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记录、有追踪、有整改措施。 6.4.6 康复机构应设置应急组织,制定可能出现的服务风险、系统和设备故障、公共安全、火灾先期处 理、雨雪天气、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物资、事 件等级、报告程序、事故处置方法、快速疏散方法、紧急救护措施、现场保护、清理和善后工作等。 6.4.7 康复机构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和演练,针对演练中的问题,修改和完善应 急预案。 6.5 制度建设 6.5.1 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应由康复机构内专门的业务管理部门制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6.5.2 康复机构应建立并实施以下基本制度: a)服务规范,明确服务要素或特性要求、服务方法、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等要求; b)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体系,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办法; c)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操作规范、安全保障措施等; d)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和要害部门的特殊管理措施; e)保护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相关制度措施; f)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设备使用维护要求,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满足要求。 6.6 档案管理 3 DB11/T 1377.1—2016 康复机构应加强残障儿童康复档案管理,包括: a)建立基本服务档案,记录残障儿童的基本信息、服务提供者、服务场所、服务过程及服务成效等 信息,具体包括残障儿童健康档案、康复训练档案、康复服务人员基础档案、教师培训档案、家长培训 档案等; b)残障儿童护理档案的建立、记录和保管应参照 DB11/T 788 的规定执行; c)建立服务质量监控记录档案,包括考核情况、服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服务计划调整情况等; d)各类档案资料应齐全,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将档案资料分类成册,查阅方便; e)应定期对机构内服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f)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7 服务流程 7.1 接案 接案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介绍服务宗旨、服务政策、服务项目等,服务语言通俗易懂; b)从家庭、亲属、朋辈群体和社区等多方面收集与残障儿童有关的信息资料; c)了解残障儿童的问题与需要; d)填写《残障儿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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