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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 9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680—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3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13: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kindergarten 2016 - 12 - 30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2/ 680—2016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防范原则 .......................................................................... 1 5 目标分类划分原则 .................................................................. 1 6 重要部位 .......................................................................... 2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 2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5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 5 I DB12/ 680—2016 前 言 本标准除表1、表2、表3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第 10 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 ——第 11 部分:道路桥隧设施; ——第 12 部分:长途客运场站; ——第 13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第 14 部分:医院; ——第 15 部分:超市; ——第 16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第 17 部分:体育场馆; ——第 18 部分:文博场馆影剧院; 本部分为DB12/ 522的第1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卫、王家声、张嘏伟、俞建民、房军、乔焱、陈军、王旭。 本部分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II DB12/ 680—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3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原则、重要部 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 使用、维护。现有的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社 会办学机构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 428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防范技术规范 DB12/ 522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部分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 5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小学幼儿园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kindergarten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系统教育的组织机构,包括各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 等。(以下统称学校) 4 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专群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 (监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4.2 中小学幼儿园是反恐怖防范的责任主体,中小学幼儿园的业务主管(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实施反 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属地职能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反恐怖防范的指 导、协调、检查、监督。 4.3 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 目标分类划分原则 1 DB12/ 680—2016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规模、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 结合天津范围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数量、开放性程度、管理状况,对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反恐怖防范分类 划分: ——Ⅰ类目标:在校人数≥1500 人的中小学,在园人数≥300 人的幼儿园; ——Ⅱ类目标:在校人数≥1000 人的中小学,在园人数≥150 人的幼儿园; ——Ⅲ类目标:其他中小学及幼儿园。 6 重要部位 学校出入口及周界、楼宇出入口及主要通道、电梯轿厢、食堂(膳食厅、储藏间、操作间等)、体 育场馆、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库内、监控中心、网络中心、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危险物品储藏地点、 其他人员密集的区域。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2/ 522中7.1.1要求。 7.1.2 人防配置 7.1.2.1 中小学幼儿园反恐怖人防按表 1 的规定配置。 表1 人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4 5 6 安保力量 7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Ⅲ类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 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 明确责任部门 应设 应设 应设 技防值守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 固定值守 学校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重要部位、楼道 应设 应设 应设 周界 宜设 宜设 宜设 巡逻 机动值守 7.1.2.2 中小学幼儿园应根据面积、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 量人数。根据相关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配备 2~6 名(根据单位规模大小,至少保证 2 名)经过公 安机关批准、具有专业资质保安公司专业培训的专职保安。 7.1.3 人防管理 7.1.3.1 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与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业务主管(监管)等职能部门的防 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7.1.3.2 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 DB12/ 680—2016 7.1.3.3 门卫登记与访客检查制度,核对、查验、登记访客、车辆信息,必要时要求访客接受安全检 查或者要求接访者证明其身份。 7.1.3.4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12/ 522 中 7.1.3.3 要求。 7.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DB12/ 522中7.1.4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熟悉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地理环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技防值守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各类 技防设施操作技能; b) 应对中小学幼儿园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7.2 技防 7.2.1 技防组成 中小学幼儿园技防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 播、访客信息等系统。 7.2.2 技防配置 中小学幼儿园技防应按表2的规定配置。 表2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III 类 1 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学生宿舍(公寓)楼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 电梯轿厢 应设 应设 应设 食堂储藏间及操作间 应设 应设 应设 食堂膳食厅 应设 应设 应设 7 实验室及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8 档案馆(室)、接待区 应设 应设 宜设 10 人员密集区域、体育场(馆) 应设 应设 应设 11 危险品储藏地点 应设 应设 应设 12 网络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 13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学校周界 应设 应设 宜设 危险品储藏地点 应设 应设 应设 食堂储藏间及操作间 应设 应设 应设 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 应设 应设 应设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门卫室 应设 应设 应设 4 5 6 视频 监控 系统 14 15 16 17 高清摄像机 入侵 入侵探测器 报警 系统 18 紧急报警装置 19 (一键式报警) 3 DB12/ 680—2016 表2 技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20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出入口控制系统 21 22 电子巡查系统 2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24 访客信息系统 25 公共广播系统 26 监控中心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III 类 危险品储藏地点 应设 应设 应设 图书馆(室) 应设 应设 宜设 重要区域和部位 应设 应设 宜设 停车库(场) 应设 应设 应设 门卫室、接待室 宜设 宜设 宜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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