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03.080.01 A 00 备案号:58692-2018 内 蒙 DB 15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369—2018 扶贫扶持措施规范 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 measures 2018 - 04- 15 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15 发 布 实施 DB15/T 1369—2018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晔、朱隗明、刘默、李军、许瑞平、齐建武、范洛琪、杨羽丰、杜晓丹。 本标准于 2018 年 4 月首次发布。 I DB15/T 1369—2018 扶贫扶持措施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精准扶贫帮扶措施相关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精准扶贫工作中帮扶措施的确定及管理工作。 2 工作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产业扶贫规划》 (内政办发[2016]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 (内政办发[2017]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健康扶贫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 》 (内政办发 [2017]1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的十项措施》(内政发〔2017〕47号) 《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政发〔2017〕116号) 3 帮扶措施 3.1 措施类别 主要包括“五个一批”,即发展生产脱贫一批,异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 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 3.2 产业扶持 3.2.1 特色产业扶贫 3.2.1.1 坚持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做好扶贫产业布局,培育建设“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特色基地。 3.2.1.2 按照“稳羊增牛扩猪禽”发展思路,根据区域优势和具有扶贫增收潜力产业,自治区确定肉 羊、生猪、肉牛、家禽、饲草饲料、蔬菜、马铃薯等七大扶贫产业,其中饲料饲草作为肉羊肉牛的配套 产业,兼顾肉驴、杂粮、甜菜、药材、食用菌、林下经济、沙生特色产业发展,保护好地方独特的产品 资源和品牌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和竞争优势。 3.2.1.3 着力打造“产、加、销”一体化的特色产业扶贫体系,积极探索“特色基地+扶贫龙头企业+ 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的产业链式扶贫新机制,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增强特色产业发展对农牧民脱贫 致富的支撑能力。 3.2.2 资产收益扶贫 3.2.1.4 对没有劳动能力或生产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依托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农 牧业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吸收农牧民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收入。 1 DB15/T 1369—2018 3.2.1.5 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涉牧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 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 3.3 易地扶贫搬迁 3.3.1 搬迁任务 “十三五”时期,全区大规模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近年来每年搬迁上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3.2 搬迁区域 3.3.2.1 迁出区域主要是生态环境脆弱、干旱缺水、交通不便、地方病多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运 行成本高,不具备生产和发展条件,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贫困农村牧区。 1) 3.3.2.2 生活在边境一线地区 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3.3.3 搬迁对象 3.3.3.1 搬迁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农牧户。 3.3.3.2 优先安排山大沟深、交通不便、生存环境恶劣、住房状况差、常住户较少的嘎查村。 3.3.4 搬迁方式 3.3.4.1 搬迁方式包括自然村整村搬迁和分散搬迁两种。 3.3.4.2 生存环境差、贫困程度深、地质灾害严重的嘎查村,以自然村整村搬迁为主。 3.3.5 安置方式 3.3.5.1 安置方式坚持与城镇房地产“去库存”相结合、与城镇商品房开发“配建制”相结合、与农 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相结合、与盘活农村牧区中心村“闲置房”相结合、与产业园区建设相 结合、与互助幸福院建设相结合,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3.3.5.2 集中安置包括行政村内就近安置、建设移民新村安置、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乡村旅游区 安置、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 3.3.5.3 分散安置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安置、进城务工。 3.3.6 建设任务 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 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对迁出区进行土地整治和生态恢复。 3.3.7 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面积严格执行25平方米/人的标准, 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宅基地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筑标准。户均建房自筹资金原则上不超 1万元。 3.3.8 住房补助标准 按照建档立卡户人均2万元设定最低住房建设补助标准,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实行差异化住房建设补 贴标准。同步搬迁人口建房补助标准人均1万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1) 距边境线垂直距离 20 公里范围内的嘎查村。 2 DB15/T 1369—2018 3.3.9 承贷主体和还贷来源 3.3.9.1 自治区政府指定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 体,具体承接通过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注入的项目资本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实行与其他业务 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户管理。 3.3.9.2 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向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融资。还贷方 式为自治区统贷统还,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3.3.10 政策保障 财政支持政策、土地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公共服务 及社会保障政策。 3.4 教育扶贫 3.4.1 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 3.4.1.1 从 2017 年开始,将自治区当年被录取到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 保家庭的子女和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考入普通高校本科类新生一次性资助 4 万元、录取到 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 3 万元。 3.4.1.2 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对扩大政策覆盖面的新增资金由自治区和盟市(旗县) 按 5:5 比例分担。 3.4.1.3 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 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3.4.2 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3.4.2.1 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新建和扩建一批农村牧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支持盟 市、旗县教育均衡发展项目。 3.4.2.2 在有实际需求的贫困嘎查村新建或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学前教育三 年行动计划。 3.4.3 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 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实施范围,由原 来的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扩大到其他国家级贫困旗县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均享受国 家和自治区现行补助政策。 3.4.4 培养壮大乡村教师队伍 3.4.4.1 选聘一定数量的城镇优秀教师到贫困乡村学校支教。 3.4.4.2 启动“自治区免费定向师资培训计划”,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标准,完善集中连片特 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贴制度,落实提高乡村教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政策。 3.5 健康扶贫 3.5.1 实施“三个一批”行动计划 针对贫困患者不同病情因人因病开展分批分类救治,即“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一批、 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3 DB15/T 1369—2018 3.5.2 自治区实行大病救助有效保障 3.5.2.1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对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形成医疗保障合力。 3.5.2.2 支持盟市(旗县)建立贫困人口大病保障基金,对贫困患者大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 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有效保障,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3.5.2.3 各贫困旗县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基金规模和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贫困旗县在本级财政、社会 募集资金中统筹安排。 3.5.3 加快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先诊疗后付费和家庭病床等制度 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直 接结算,贫困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3.5.4 健康扶贫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免费体检 以贫困旗县为单位,免费为贫困人口进行健康体检,苏木乡镇卫生院承担健康体检任务。 3.6 社会保障兜底 3.6.1 将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 3.6.2 对符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家庭成员患 重病因病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于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致使家 庭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4 其他措施 4.1 贫困村旅游扶贫 到2020年,国家支持有旅游资源的贫困村开展乡村旅游。 4.2 光伏扶贫 国家在多个贫困县开展贫困村光伏扶贫试点,以村为单位整体推进,在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安 装光伏发电系统。 4.3 电商扶贫 统筹使用各渠道资金支持电商精准扶贫工作,扶持贫困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电商示范网点建设、 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电商扶贫人才培养、县乡村农村物流配送体系、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宣传推广等。 4.4 金融扶贫 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创新金融扶贫工作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贫困地区金融供给能 力和服务水平,具体措施如下: a) 应依托产业扶“龙头”; b) 合理确定扶贫贷款利率、期限、还贷方式; c) 健全综合抵质押担保体系; d) 提高保险保障能力; e) 完善扶贫激励机制; 4 DB15/T 1369—2018 f) g) h) i) j) 加强财税金融政策配合; 建立贫困户信息共享平台; 加强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 加大金融政策和

pdf文档 DB15-T 1369-2018 扶贫扶持措施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15-T 1369-2018 扶贫扶持措施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 第 1 页 DB15-T 1369-2018 扶贫扶持措施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 第 2 页 DB15-T 1369-2018 扶贫扶持措施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4 03:51: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