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号:DB11/T 641—2018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Residential build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guarantee specification 2018-12-18 发布 2019-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前 言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5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 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 22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深入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对《商品住宅质量保修规程》DB11/ 641-2009 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质量保修范围、 5 质量保修期限、6 质量保修要求。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规程名称“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修改为“住宅工程质量保 修规程”。 2、删除了涉及权利和义务部分的条款; 3、修改了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主体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质 量保修范围; 4、调整了保温工程、防水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室外工程的保修期限, 增加了消防工程的保修期限; 5、修改了保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的质量保修要求; 6、删除了第六章大部分条款维修响应时间的要求。 7、增加了保修工程的质量验收要求。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 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 18 楼;邮政编 码:100021)。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房屋 安全鉴定总站)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九阳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满生 赵晓敏 潘籙 胡亮霞 林爱华 冷涛 韩培亮 惠擎宇 黄 振利 刘嘉茵 陈敏敏 李树利 郑宁 李珂 张浩 谢宝英 主要审查人:王庆生 杨永启 李本强 刘月莉 韩继云 杨思忠 王力红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质量保修范围………………………………………………………………………………4 5 质量保修期限………………………………………………………………………………6 6 质量保修要求 …… ………………………………………………………………………8 本标准用词说明………………………………………………………………………………10 引用标准名录…………………………………………………………………………………11 条文说明………………………………………………………………………………………12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 …………………………………………………………………1 2 Technical Terms………………………………………………………………………2 3 Basic Regulations……………………………………………………………………3 4 Warranty Exclusions…………………………………………………………………4 5 The Warranty Period…………………………………………………………………6 6 Requesting Warranty Service………………………………………………………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1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2 1 1.0.1 总 则 为了加强北京市住宅项目质量保修管理,维护住宅所有权人与建设单位的合法权 益,明确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依法建设的住宅项目。 1.0.3 北京市住宅项目工程质量保修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 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2.0.2 质量缺陷 quality defects 住宅的实体性能、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等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2 3 基本规定 3.0.1 当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对其及时进行维修。对住宅进行维修时,不 应导致原住宅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发生改变,或给住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 3.0.2 因使用不当、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或第三方造成的住宅损坏,住宅拆改及受其 影响的部分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3.0.3 对住宅的质量保修问题产生争议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3.0.4 保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建筑修缮工程定 案和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509。 3 4 4.0.1 质量保修范围 住宅的实体性能、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等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时, 均应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4.0.2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建筑物地基、基础、肥槽回填土、房心回填土 等。 4.0.3 建筑主体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梁、板、柱、墙、外围护墙、分户墙、非承重墙、 楼梯、结构性幕墙等。 4.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原始装修)建筑地面、抹灰、门窗、吊顶、 轻质隔墙、装饰性幕墙、饰面板、饰面砖、涂饰、裱糊与软包、栏杆、扶手等。 4.0.5 保温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屋顶、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不供暖地下室顶板、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等部位的保温工程。 4.0.6 防水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建筑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住宅室内有防水要求的 房间等。 4.0.7 建筑给排水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给排水系统、中水系统、热水系统及消防给 水系统的输水设备及附属设施、管道设施及配件。 4.0.8 供暖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室内热水热源、室内电采暖管线、供暖设备及相关配 套设备、管道设施、末端散热设施等。 4.0.9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送排风及防排烟系统的风机、风管、风口及阀 部件及其绝热防腐做法等,空调系统的冷源及配套设备、管道设施及其绝热、阀门部件、 末端空调设备等。 4.0.10 电气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电线、电缆敷设,配电箱、插座、开关、灯具、防 雷和接地等设施。 4.0.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含通信系统(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安全防 4 范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智能家居及智能控制系统等。 4.0.12 消防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应急照明系统。 4.0.13 电梯工程,包含产品和安装两部分,产品包含电梯驱动主机、悬挂装置、电气控 制系统、导轨、门系统、轿厢、安全部件。 4.0.14 室外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车棚、围墙、大门、垃圾收集站、建筑小品、亭台、 连廊、入口台阶、无障碍通道、散水、管井、道路及交通设施等。 5 5 5.0.1 质量保修期限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其中回填土 质量保修期限为 10 年。 5.0.2 建筑主体工程中,梁、板、柱、承重墙、外围护墙、分户墙、楼梯、结构性幕墙的 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非承重墙的质量保修期限为 10 年。 5.0.3 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 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室外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外窗与入 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护栏和扶手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装饰性幕墙 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 5.0.4 外保温工程、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夹心保温 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同于建筑主体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保温工程、不供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的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屋顶保温质量保修 期限不得低于 5 年。 5.0.5 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 5.0.6 建筑给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其中采取隐蔽方式安装和共用部位的 给排水、中水、热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且管道设置在建筑主体内时,其 质量保修期限应与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相同;消防工程管道及水泵保修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5.0.7 供暖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2 个完整采暖季,其中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 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且管线设置在建筑主体内时,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建筑设计 使用年限相同。 5.0.8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2 个完整采暖供冷季,其中采取隐蔽方式安装 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且管线设置在建筑主体内时,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 6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0.9 电气工程中除线缆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外,其余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 低于 2 年。 5.0.10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 5.0.11 消防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系统保修 年限不得低于 5 年。 5.0.12 电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3 年。 5.0.13 室外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其中入口台阶、无障碍通道和散水质量保修 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 5.0.14 质量保修期限应自建设单位首次交付之日起计算。其共用部位的质量保修期限应自 本单位工程交付首套住宅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
DB11-T 641-2018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北京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2 07:57:4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