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 16 DB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200—2019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of support institutions for rural destitute residents 2019 - 10 - 31 发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31 实施 发 布 DB44/T 2200—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建设要求 .......................................................................... 2 6 运营管理 .......................................................................... 3 7 服务管理 .......................................................................... 5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 9 I DB44/T 2200—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第一养老护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东霞、王丽娟、王娟、何燕、黄诗琳、胡葳、陆延宁、杨明、徐福华。 II DB44/T 2200—2019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总则、建设要求、运营管理、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价与改 进。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面向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运营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兴办的以农村特困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机构, 可参照本标准运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DB44/T 1984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临终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特困人员 rural destitute residents 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2 供养服务机构 support institution for destitute residents 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的综合 性服务机构。 3.2.1 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 regional support institution 1 DB44/T 2200—2019 县区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兴办的,床位规模较大的且面向若干乡镇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的中枢性供养机构。 3.2.2 一般性供养服务机构 general support institution 乡镇兴办的,床位规模较少且主要服务于本乡镇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 4 总则 4.1 供养服务机构应履行托底保障的机构职能,优先为半失能以上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并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失能、失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4.2 供养服务机构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 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资产流失。 4.3 供养服务机构应加强运营管理,积极为农村特困人员和社会老人提供多样化、多方位、多层次的 供养服务,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 5 建设要求 5.1 建设规模 5.1.1 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农村特困人员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鼓励和支持建设 能够满足若干乡镇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 5.1.2 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应辐射 2 个乡镇以上,粤东西北地区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 少于 200 张床位,珠三角地区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少于 300 张床位。 5.1.3 一般性供养服务机构应提供不少于 40 张床位,新建的一般性供养服务机构应提供不少于 60 张 床位。 5.1.4 护理型床位应占机构总床位数的 30%以上。 5.2 基建要求 5.2.1 选址与规范布局 选址与规范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应在交通便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地方选址,远离各类有毒有害污 染源,与高噪音、高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并避开气象灾害、地质灾 害等自然灾害易发区; b) 供养服务机构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30 平方米/床,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宜小于 3-4 平方米/人, 居室、生活用房和活动用房应相对集中。 5.2.2 建设和设施设备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农村特困人员生活特点,合理划分生活、生产及娱乐康复等区域,配置基本生 活设施和无障碍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降温供暖、安全防护等设备。供养 服务机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a) 设计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2 DB44/T 2200—2019 b) 应在供养服务机构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机构名称。供养服务机构中不同的楼房、不同的功能用房 应有不同的标识,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识别、记忆; c) 供养服务机构内应全部实现通路、通电、通水、通讯,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 d)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特点提供居室。自理农村特困人员宜以单人间 为主,生活不能自理农村特困人员宜以单人间或双人间为主; e) 供养服务机构居室、卫生间、浴室、走廊、楼梯等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出入口处 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度差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1/12; f) 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上时,生活用房至少设置一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g) 农村特困人员居室应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配有必要的降温供暖设备,配备床、桌、椅、柜 等必需生活用品; h) 供养服务机构每间农村特困人员居室宜设置独立卫生间。楼房每层宜设置公共卫生间。卫生间 地面应防滑、防渗漏、易清洗; i) 应设置浴室,根据农村特困人员特点配备淋浴、防滑设施,应确保每天供应热水; j) 应分设厨房、餐厅,配备数量适宜的厨具、餐具、餐桌椅、食品保温、保鲜、消毒、清洗等必 要设备; k) 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医务室,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l) 应配置活动室,配备必要的文体娱乐设施和适合服务对象使用的健身器材; m) 供养服务机构应在使用燃气设备的区域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n) 供养服务机构的电气线路应全部套管,并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 运营管理 6.1 运营资质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应具有法人资格。 应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 为 50 人以上提供餐饮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提供其他依法许可服务的应持有相关许可证明。 外包服务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6.2 制度建设 供养服务机构应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财务管理制度; b)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c) 服务对象管理制度; d) 培训制度; e) 服务管理制度; f) 安全管理制度; g) 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h) 投诉建议受理制度。 6.3 财务管理 3 DB44/T 2200—2019 6.3.1 6.3.2 6.3.3 6.3.4 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专户管理,加强财务管理。 应对供养资金、管理经费、医疗基金、丧葬基金、各类物资及生产经营收入等建立专账。 账目要定期公开,接受农村特困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应加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护理等供养资金和机构建设资金管理,不得侵吞挪用。 6.4 人员管理 6.4.1 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 b) 公办公营供养服务机构法人代表应全面负责机构工作,公办民营供养服务机构应由社会运营方 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机构工作,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组织、实施管理目标和管理制度,确保 机构健康、安全运营; c) 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养老管理训练,管理团队 中宜至少有 1 名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6.4.2 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数量和资质要求: 1) 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2) 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专职社会工作者。一般性供养服务机 构宜配置专职或兼职社会工作者; 3) 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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