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 42 DB4107 新 乡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7/T 425—2019 规模化肉鸡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Veterinary Drug Use for Broiler Farm 2019 - 10 - 12 发布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4107/T 425—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人员 .............................................................................. 2 5 规章制度 .......................................................................... 2 6 采购与验收 ........................................................................ 3 7 入库与贮存 ........................................................................ 3 8 用药 .............................................................................. 4 9 不良反应报告 ...................................................................... 5 10 自检 ............................................................................. 5 11 档案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规范化肉鸡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明白纸 .............................. 6 I DB4107/T 425—2019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 参照《兽药管理条例》 、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法律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 而制定,旨在规范本市规模化肉鸡场兽药使用,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切 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本标准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获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新乡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明武、李焦魏、李凤琴、付于、张坤。 本标准2019年10月12日首次发布。 II DB4107/T 425—2019 规模化肉鸡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肉鸡场兽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人员、规章制度、采购与验收、入库与贮存、 用药、不良反应报告、自检、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肉鸡年出栏50000 只以上(含50000 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化肉鸡 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兽药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疫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范作用、用途、用法、用 量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 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兽用生物制品 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 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 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3.2 兽用处方药 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3.3 1 DB4107/T 425—2019 兽用非处方药 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3.4 批准证明文件 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3.5 休药期 指食品动物最后一次给药至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肉、蛋、奶等)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6 不良反应 指兽药在按规定用法用量正常应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有害的反应。 3.7 自检 指肉鸡场按照本规范自行对用药管理要素进行检查,并做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判断。 4 人员 4.1 应当有专职兽药管理人员。肉鸡场主要负责人、兽药管理人员、兽医等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药、兽医专业知识。肉鸡场聘用的兽医要依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执 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或备案。 4.2 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养殖用药知识等培训。 4.3 兽药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取得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5 规章制度 5.1 肉鸡场应当建立以下兽药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5.1.1 兽药采购、验收、贮存管理制度。 5.1.2 用药、休药期管理制度。 5.1.3 用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5.1.4 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管理制度。 5.1.5 兽药清理自查制度。 5.1.6 禁用限用药物管理制度。 5.1.7 自检制度。 2 DB4107/T 425—2019 5.2 肉鸡场应当建立以下兽药使用管理工作记录 5.2.1 兽药采购、验收、贮存等记录 。 5.2.2 用药记录。 5.2.3 用药不良反应记录。 5.2.4 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5.2.5 兽药清理自查记录。 5.2.6 自检记录。 6 采购与验收 6.1 采购 6.1.1 肉鸡场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 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留存采购凭证,应当凭注册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兽医处 方笺购买兽用处方药。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 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 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6.1.2 采购兽药应当保存采购合同、采购凭证,采购兽用处方药的应当保存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 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帐、货相符。采购验收记录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验收人 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6.2 验收 6.2.1 普通兽药的验收:应当查验兽药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和兽药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兽药生 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批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并在采购验收 记录上签字。 6.2.2 兽用生物制品的验收:除上款文件外还应当查验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兽用生物制 品批签发证明文件,并在采购验收记录上签字。 7 入库与贮存 7.1 入库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a) b) c) d) e) 与进货单不符; 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 质量异常; 其他不符合规定。 3 DB4107/T 425—2019 7.2 贮存 兽药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要求。具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 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并且与生活区域、养殖区域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仓库 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能够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 保管、贮存的要求。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平整、光洁,门、窗严密,易清洁。 7.2.1 贮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7.2.1.1 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贮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专柜存放。 具体要求如下: a)常温:系指10 ℃~30 ℃; b)室温:系指15 ℃~25 ℃; c)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 ℃; d)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 e)冷藏:系指2 ℃~8 ℃; f)冷冻:除另有规定外,系指 -15 ℃以下。 7.2.1.2 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7.2.1.3 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7.2.1.4 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等特殊兽药与 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7.2.1.5 同一企业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7.2.2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7.2.3 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贮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7.3 出库 处方药出库时,保管员需凭主管曾医签字处方,认真核对后方可出库。 8 用药 8.1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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