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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16 楚 雄 DB5323 州 地 方 规 范 标 准 DB 5323/T 86—2016 代替 DG5323/T 86—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规范 2016 - 06 - 21 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06 - 30 实施 发 布 DB 5323/T 86—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育光、杨平、张晓梅、罗会秀、李艳。 I DB 5323/T 86—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的离站建议、离站服务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接送离站 指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将其接(送)回原籍的情形。 2.2 放弃救助 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自愿申请脱离救助管理站及救助服务的情形。 2.3 擅自离站 指受助人员未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在尚未办理离站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脱离救助管理站放弃救助服务 的情形。 2.4 资助返乡 指对于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受助人员,在返乡途中停留的救助管理站为其提供必要资助,由其自行 完成返乡的情形。 2.5 接送返乡 指跨省救助管理站对于不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接送返乡的受 助人员,护送或者接领其返乡的过程。 2.6 临时安置 指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法自理人员或患病急需治疗的人员,报请相关领导和救助管理站 负责人同意后,转至临时安置区或医院予以供养治疗的情形。 3 3.1 离站建议 受助人员入站后,工作人员及时查询核实受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出离站建议: a)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受助人员的意愿,做出相应离站方式的建议并及时安排离站; b)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终止救助并劝其离站。 1 DB 5323/T 86—2016 3.2 对年满 16 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3.3 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4 离站服务要求 4.1 离站准备 4.1.1 救助管理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4.1.2 对于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应为其解释离站的原因,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填写完成《在站 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 A),并签章确认;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4.2 资助返乡离站 4.2.1 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完全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对象提供乘车凭证,乘车凭 证应方便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确需中转的,应告知受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管理站地址及联 系方式。 4.2.2 由负责购买乘车凭证的工作人员做出购买计划,报救助管理站同意后进行购买,为受助人员购 买乘车凭证后应复印凭证存档。 4.2.3 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 不超过 20 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4.2.4 因特殊情况需救助管理站护送乘车的,救助管理站确定送站时间,统一安排车辆,送站人员将 受助人员送至车站,带到检票口,并将乘车凭证发放给受助人员并完成检票进站程序。 4.3 接送离站 4.3.1 对于接领离站的受助人员,应查验接领人身份证件,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同时 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 A),办理交接及离站手 续。接领人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或不签字确认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若接领人未携带合法证 件,需接领的受助人员又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交接人员和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须共同核实接领人 与受助人员的关系,并对接领人的基本信息资料、联系电话、照片等做好记录收集。 4.3.2 受助人员患病的,应当将受助人员病情信息告知接领人。对于病情基本稳定的受助人员,救助 管理站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4.4 护送离站 4.4.1 护送服务对象包括受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异常者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 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及时通知亲属或当地政府接回,如无法联系受助对象亲属或其亲属、当地政府不 能来接,救助管理站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将其护送返乡。 4.4.2 救助管理站根据护送服务对象情况应制定护送计划,明确护送工作人员和责任人。 4.4.3 出发前的准备: a) 出发前,护送工作人员应确认好需护送的护送服务对象,并对其卫生、就餐等情况做好准备工 作,对其寄存的物品应及时领出; b) 核实须准备的材料、食物及水是否齐全; c) 护送工作人员应带领被护送的受助人员统一上车,宣讲行车途中的注意事项,等待出发。 2 DB 5323/T 86—2016 4.4.4 护送途中工作责任人,负责护送途中值班安排及协调,其他工作人员应服从责任人的安排,协 助共同管理、负责途中安全。长途应及时为受助人员提供食物及水。到达目的地后,应与对方站或接领 该受助人员的一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同时应严格核实接领人身份并复印其有效证件存档。 4.4.5 护送工作完成后责任人应及时将护送交接表存档,同时汇报途中工作情况。 4.5 放弃救助离站 4.5.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期间自愿放弃救助,应事先告知工作人员,并提 出离站申请。 4.5.2 已查明户籍地址,且与家人同时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其家人需办理放弃离站手续时,可以为 受助未成年人办理放弃救助手续。 4.5.3 离站前应对其进行救助政策宣讲,详细记录放弃原因,报救助管理站同意。 4.5.4 受助人员办理放弃救助手续时需签字确认。 4.5.5 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4.6 4.6.1 4.6.2 4.7 擅自离站 擅自离站的类别:站内擅自离站、护送途中擅自离开车厢。 擅自离站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存档。 临时安置离站 4.7.1 对于患重病且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报请相关领导及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同意后转送医 疗机构,安排专人 24 h 陪护,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并及时发布寻亲公告。 4.7.2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健康未成年人报请相关领导及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同意后转送儿童福利 院暂时安置,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并及时发布寻亲公告。 4.7.3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长期滞留在站的残疾人、智障和一时无法护送的人员,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守,定时巡查,给予生活护理和精神关怀,并及时发布寻亲公告。 4.8 终止救助 4.8.1 发生以下情况,终止救助: a)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或身份信息; b) 受助对象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的,视同放弃救助; c) 已实施救助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和反复求助的受助人员; d) 不接受站内提供的救助,提出无理救助需求的受助人员; e) 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 f) 严重破坏救助设施、设备,盗窃公私财物的; g) 故意煽动或鼓动其他人员提无理要求或闹事的煽动者和闹事者; h) 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受助人员; i) 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受助人员; j) 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的受助人员; k) 违反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 4.8.2 对于依规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 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当事人 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存档。 3 DB 5323/T 86—2016 4.9 4.9.1 死亡 站内死亡 4.9.1.1 站内突发疾病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受助人员, 工作人员应立即联系 120 进行抢救并确认是否 死亡,同时应通知救助管理站负责人。 4.9.1.2 注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及时查明受助人员死亡时间及死者基本信息,汇报救助管理站负 责人及领导,协调公安机关做相关鉴定工作后出具相关证明。 4.9.1.3 救助管理站将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抢救记录、人员材料整理并保存完整。 4.9.1.4 救助管理站再次开展死亡人员核实、联系工作,并通知亲友来救助管理站处理善后事宜,清 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 A)。 4.9.1.5 有亲友的死亡人员,由其亲友来站办理手续,救助管理站应协助死亡受助人员亲友处理好后 事。亲友因故不能来站处理的,需取得其同意火化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同意火化材料,方可为死 亡人员处理后事。亲友拒绝前来的,应当留存其拒绝前来的相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相关证明材料,救 助管理站妥善处理后事,报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 4.9.1.6 无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员身份或无法联系到其亲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 登公告,公告期 30 天(当地对无主尸体处置有规定的,依照当地规定处置)。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 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报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 4.9.1.7 死亡人员材料由救助管理站负责销号,归档。 4.9.2 医院救治死亡 4.9.2.1 凡在医疗机构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 相关医疗记录材料。 4.9.2.2 救助管理站开展死亡人员核实、联系工作,并通知亲友来救助管理站处理善后事宜,清点交 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 A),具体按 4.9.1 条执行。 4.9.3 护送途中死亡 4.9.3.1 在护送途中突发情况死亡的受助人员,护送工作人员应立即将受助人员死亡时间及死者基本 信息,汇报救助管理站负责人。 4.9.3.2 护送线路负责人应安排有经验、有能力的工作人员就近下车,立即联系事发地的医疗机构及 时进行抢救,报告事发地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协助处理。 4.9.3.3 救助管理站开展死亡人员核实、联系工作,并通知亲友来救助管理站处理善后事宜,清点交 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 A),具体按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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