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16 楚 DB5323 雄 州 地 方 标 准 DB 5323/T 84—2016 代替 DG 5323/T 84—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入站服务规程 2016- 06 - 21 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06 - 30 实施 发 布 DB 5323/T 84—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育光、杨平、张晓梅、丁善武、叶荣梅、罗会秀、李艳、杨小莉、何少文。 I DB 5323/T 84—2016 救助管理站入站服务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站接收接待服务的入站接收、身体检查、安全检查、违禁物品收缴和物品寄 存、入站教育、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站入站服务。 2 入站接收 2.1 入站类型 2.1.1 自愿来站 2.1.1.1 对自行来站的求助人员,工作人员应询问求助人员基本情况,了解求助人员的需求,甄别鉴 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2.1.1.2 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求助登记表》(见附录 A),为其建立救助情况档案。 2.1.1.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填写《不予救助通知书》,一式两 份,双方签字确认,站内存档一份,求助人员执一份。 2.1.1.4 入站接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求助人 员应实施保护性救助。 2.1.1.5 发现醉酒求助人员求助时,先询问初步甄别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安排其在接待大厅或站外, 待酒醒后方办理进站手续。 2.1.1.6 及时对求助人员开展身体检查、安全检查、物品寄存等相关程序性工作,根据分类救助原则 开展救助。 2.1.2 护送来站 2.1.2.1 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护送求助人员来站求助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对求助人员进行初 步询问后,按 3.1 条要求执行。 2.1.2.2 由公安机关护送来站求助的,工作人员应与公安机关护送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公安 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登记表》。 2.1.2.3 对护送进站,因年龄、文化、残疾等原因无法填写《求助登记表》的求助人员,由护送人员 代为填写,并将填写内容逐项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收工作人 员代其填写并予以注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 2.1.2.4 对于引导护送未成年人前来求助的,工作人员应与护送单位办理人员交接手续,送人单位应 填写《求助登记表》(见附录 A)。 2.1.3 上街劝导来站 由救助管理机构上街劝导来站救助的求助人员,按3.1条办理入站。 2.1.4 其它 1 DB 5323/T 84—2016 对被带至救助站门外遗弃的特殊人员,工作人员到现场询问了解情况,同时向负责人报告,做好详 细情况记录(如时间、车牌、单位或个人资料等),视情况妥善处理。 3 身体检查 3.1 值班人员应对每位来站求助人员的进行观察,详细询问既往病史、传染病史、有无外伤史等健康 情况,甄别其身体状况是否适合进入救助场所。必要时请医务人员到现场做出诊断。 3.2 对于公安、城管等单位护送来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其直接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医治,对于无护送单位的 由救助机构视情况妥善处理。待病情稳定,救助管理站应甄别鉴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 经定点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并出具手续后,应由医院送回救助管理站办理入站手续。 3.3 如发现有吸毒人员或疑似吸毒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应通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3.4 如发现传染病时,应就地先控制病人,立即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到现场作出诊断,并根据 病员的病情作出处置意见,各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人员如需进站,接收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移交时应将 情况重点告诉值班人员,并尽快安排离站。接收工作人员应将情况及时向站领导汇报。 4 安全检查 4.1 办理入站接收前,应对入站人员开展检查。受助人员拒绝进行安全检查时,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 宣传教育工作,解释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对拒不进行安全检查的,救助管理站有权拒绝救助。 4.2 检查人员应向检查对象讲明安全检查的目的,引导受助人员理解并将随身携带及行李、包裹中的 物品交给工作人员,并采用金属探测器、过安检门等文明的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安全检查,经安全检 查合格后方可入站。 4.3 检查对象为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4.4 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检查对象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4.5 在安全检查中对动物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不宜保存的物品等不得被携带进入 站内。 4.6 对发现的违禁物品,向其说明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并联系有关部门处置和销毁。其中违禁 物品包括: a) 易燃易爆物品; b) 有毒物品; c) 腐蚀物品; d) 管制刀具; e) 违禁出版物; f) 违禁药(物)品; g) 放射性物品; h) 其它危险物品。 5 违禁物品收缴和物品寄存 5.1 安全检查中发现有违禁物品的,应对违禁物品收缴,开具《违禁物品收缴单》,单据一式三联, 其中一联交受助人。 2 DB 5323/T 84—2016 5.2 受助人员需要保管的物品,救助保管站应核对物品的种类、数量等,为受助人员开具《物品保管 单》,物品保管单应注明姓名、户籍、身份证号等信息、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的柜号等信息,由受助 人员签字确认。 5.3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助人员的贵重物品,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见证签字保 管。对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药品要予以存放,确实需要服药的受助人员要经医务人员诊断后提供。 6 入站办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按照民政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逐项输入基本信息,并由 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24 h内无特殊情况必须将受助人员资料录入系统。 7 入站教育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对入站受助人员开展入站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救助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救助站的规章制度、救助服务内容、受助人员的行为要求等内容。 8 特殊情况处理 8.1 接收过程中出现求助人员提无理要求,要现金、要车票等情况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救助管 理办法》规定,作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如求助人员情绪激动,不听解释,工作人员应以和蔼的态度对 待,不激化矛盾,冷静判断该员属于何种情况;如发现求助人员精神异常,要立即通知值班医生前来诊 断,并协助医生进行处理。 8.2 如出现求助人员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强行救助等情况。工作人员首先要正确解释,尽量平息事 态,如解释无效,并影响到正常工作时,应及时通知站内领导,如有必要拨打 110 或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寻求支援。事件发生后,值班工作人员应在工作记录中做详细记录。 8.3 发现求助人员属于多次进站、重复救助,恶意救助时,工作人员首先要指出该员多次进站、重复 救助的依据,并按照相关规定,不予救助,同时作好解释工作。如解释无效,并影响到正常工作时,应 及时通知站内,如有必要拨打 110 或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寻求支援。事件发生后,值班工作人员应工作记 录中做详细记录。 8.4 发现离站受助人员中提出要反映情况或投诉时,工作人员要及时问清楚情况,不激化矛盾,作好 解释稳定工作,并报告部门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协调和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报告站领导处理。 A 3 DB 5323/T 84—2016 B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求助登记表 出生 日期 性别 姓名 证件 年 民 龄 族 照片 证件号码 类型 来站 年 时间 月 日 时 分 救助编号 体重 身高 来站 方式 年 月 日 □自行来站 户籍地 省 □公安护送 □城管护送 □其他站护送 □本站接回 □其他 市(地区) □本站主动救助 □饮食 □住宿 求助 □乞讨 □务工不着 原因 □被拐 □因灾 身体 □基本健康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疑似精神障碍 状况 □行动困难 □明显外伤 □严重抑郁 □躁动不安 安全 检查 情况 □乘车凭证 □寻亲不遇 □拾荒 □其他 □遗失钱财 □被盗被抢 □被骗 □其他 □需交公安处置的物品:□炸药雷管 □需代为保管的物品:□锐器利器 □腐蚀物品 □打火器具 □疑似传染病 □其他 □管制刀具 □其他 □其他 □需丢弃的物品:□ □没有上述物品 寄存 物品 内容 求助人签字: 保管人签字: 曾经救 流浪 经历 亲属 信息 护 送 人 助情况 姓名 姓名 4 亲属 联系 关系 电话 证件 联系电 号 话 工作单 护送人员 位 签字 是否给予救助 入站 乡/镇街道 □其他人员护送 求助 内容 □通讯 区/县 入站时 间 □是 □否 不予救助 不予救助通知 原因 书编号 年 月 日 时 分 接待人员 签 字 DB 5323/T 84—2016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DB5323-T 84-2016 救助管理站入站服务规程 楚雄彝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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