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CCS A 16 5113 四 川 省 ( 南 充 市 ) 地 方 标 准 DB 5113/T 18—2022 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Services specification of diversified judicial assistance 2022 - 04 - 25 发布 2022 - 05 - 25 实施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5113/T 18—2022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目的 .................................................................................1 5 基本原则 .............................................................................2 6 基本要求 .............................................................................2 7 服务对象及条件 .......................................................................3 8 服务内容 .............................................................................4 9 服务保障 .............................................................................6 10 服务监督与评价改进 ..................................................................7 附录 A(资料性) 多元化司法救助的服务流程图 .............................................8 I DB 5113/T 18—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伟、赵果、兰林、刘北平、仇玮玮、赵俊杰、王宇。 II DB 5113/T 18—2022 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多元化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对象及条件、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服 务监督与评价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南充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建标137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12309 procuratorial service center 将业务咨询、控告申诉、国家赔偿与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管理等各项检察职能整合于一体的一站式 服务场所。 3.2 国家司法救助 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 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3.3 多元化司法救助 diversified judicial assistance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并联合地方政府、妇联、 残联、民政、医疗、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爱心人士、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民政救 助、心理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多元救助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4 目的 4.1 拓宽司法救济范围和渠道,补充完善传统司法救助工作。 4.2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 4.3 助力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的体系构建。 1 DB 5113/T 18—2022 4.4 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5 基本原则 5.1 辅助性救助原则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得赔偿、补偿的,应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通过诉讼无法得到有效赔偿且 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 5.2 公正救助原则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公平、公正、合理、适度救 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5.3 及时救助原则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 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5.4 一次性救助原则 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救助。特殊情况需突破的,办案部门应从严掌握。 5.5 属地救助原则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办案机关负责救助。 6 基本要求 6.1 组织机构与职责 6.1.1 多元化司法救助的专责部门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救助的受理、审核、实施等过程。 6.1.2 人社、医疗、教育、司法、财政等相关单位或机构应协同人民检察院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6.1.3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 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根据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等政策衔接工作。 6.1.4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提出多元化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联合其他多元化司法救助相关单位或机构实施救助,包含发放救助金、协助就业、协助入学等 方式; ——多元化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6.1.5 人民检察院财务部门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 2 DB 5113/T 18—2022 ——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协同控告申诉部门发放救助金。 6.1.6 人社、医疗、教育、司法、财政等单位或机构应协助人民检察院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积极引进心理学科知识与技术,采用心理学技 术和方法,进行有效沟通,引导宣泄并加以疏导,帮助当事人调整心态、舒缓情绪,减少心理 冲突,缓解心理压力; ——对没有居所、没有自主行动能力且无人照料的当事人,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 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帮助重返学校; ——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 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对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 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 ——开展其他合理、有效的救助方式。 6.2 场所要求 6.2.1 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多元化司法救助的工作需要,配置专(兼)用场所,其建设要求参照《人民 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6.2.2 人社、医疗、教育、司法、财政等单位或机构等场所要求应与其功能、职责相适配。 6.3 人员要求 6.3.1 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多元化司法救助的工作需要,统筹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多元化司法救 助工作。 6.3.2 人社、医疗、教育、司法、财政等单位或机构等人员要求应与其功能、职责相适配。 7 服务对象及条件 7.1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收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或者 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经过诉讼无法得到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 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近亲属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 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 损失,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 困难的; 3 DB 5113/T 18—2022 ——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 7.2 救助申请人应符合下列类型之一的,应作为重点救助对象: ——因案致贫返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对象当事人; ——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 ——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 7.3 救助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予以救助: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
DB5113-T 18-2022 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南充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09-29 03:49:1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