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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20 CCS A 00 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3275—2021 “吉致吉品”品牌认证 通则 "JizhiJipin" brand certification—General rules 2021-09-06 发布 2021-09-30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27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连芳、迟丽华、张红杰、韩雪、刘岩峰、李伟、陈永纯、杨明、武威、刘春 萍。 I DB22/T 3275—2021 引 言 “吉”吉林省简称,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按照地貌形态可分为东部山地和中西部平原两大地貌 区,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吉林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地处享誉 世界的“黄金玉米带”和“黄金水稻带”,形成了水稻、玉米、杂粮杂豆、人参、食用菌、果蔬、畜产 品等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集群,拥有一批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吉林省是“世界 三大粉雪基地之一”,是“东北亚冰雪核心资源区”,拥有享誉全球的长白山、松花湖、长春冰雪新天 地等一批冰雪旅游名片;吉林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深入落实《吉林省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 案》和工业走廊发展规划,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等支柱产业扎实推进,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冶金 建材等优势产业迅速崛起,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涌现出红旗 汽车、复兴号高铁、“吉林一号”卫星等标志性品牌。 吉林区域品牌认证,是在吉林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以“吉致吉品”标 识为标志,以“吉致吉品”标准体系为引领,由具有较好资质的认证联盟机构对符合高标准、高品质要 求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的第三方认证。 “吉致吉品”标识,是吉林省区域品牌认证标识,代表吉林产品和服务形象。吉致,寓意匠心之 致、品质之质、智造之智、振兴之志;吉品,寓意吉祥之品、吉地之品、吉韵之品、吉尚之品。拥有“吉 致吉品”,带来吉祥。 “吉致吉品”标准体系,以认证基本程序及重点领域认证规范等地方标准为基础,以吉林特色产品 和服务团体标准为主导,以先进的企业标准为引领,建立的吉林特色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 本文件作为“吉致吉品”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地方标准形式明确申请“吉致吉品”品牌认 证组织和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明确开展“吉致吉品”品牌认证的基本程序和内容,定位于对“吉致 吉品”品牌认证活动的总体设计和行动指引,为品牌管理机构、认证机构实施“吉致吉品”品牌认证提 供基本遵循。将进一步推动产品或服务标准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内先进 标准的制(修)订,推动转化为“吉致吉品”品牌标准,打造“吉致吉品”吉林品牌整体形象,助推“吉 致吉品”品牌高质量和高端化发展,持续提升吉林品牌的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促进吉林经济高质、高 效、快速、跨越发展。 II DB22/T 3275—2021 “吉致吉品”品牌认证 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吉致吉品”品牌管理机构职责、认证原则、基本要求、认证对象、认证实施、证书 管理、标识使用及保护、监督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吉致吉品”品牌认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吉致吉品”品牌 "JizhiJipin" brand 在吉林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其产品或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评价指标达到或高于国家或 行业标准水平,并具有持续满足用户及相关方需求的能力,能够代表吉林省重要产业领域和重点行业高 品质和先进性形象的区域公用品牌。 3.2 “吉致吉品”品牌标准 "JizhiJipin" brand standard 用于“吉致吉品”品牌认证的相关标准化文件。 3.3 “吉致吉品”品牌认证 "JizhiJipin" brand certification 由受委托的认证机构对产品或服务组织开展符合“吉致吉品”品牌标准及相关规定的第三方评价活 动。 3.4 “吉致吉品”品牌管理机构 "JizhiJipin" brand management agency 负责“吉致吉品”品牌建设管理的第三方机构。 4 “吉致吉品”品牌管理机构职责 “吉致吉品”品牌管理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全省区域品牌的建设、宣传推广、品牌保护等管理工作; 1 DB22/T 3275—2021 b) c) d) e) 组织开展品牌培育体系、标准体系、规则体系、质量体系和推广体系研究工作; 组织开展“吉致吉品”品牌认证,规范认证活动; 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吉致吉品”品牌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吉致吉品”品牌与国内、国际品牌的互认工作。 5 认证原则 5.1 以人为本 “吉致吉品”品牌认证应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服务社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5.2 自愿开放 “吉致吉品” 品牌认证应面向全社会开放,以信用为基础,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申请。 5.3 公平公正 “吉致吉品”品牌认证应按照“吉致吉品”品牌标准开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公平公正、 依法依规。 5.4 创新引领 “吉致吉品”品牌认证旨在推动组织持续满足用户及相关方需求,持续保持创新的动力、持续引领 行业高质量发展。 6 基本要求 6.1 基本条件 申请“吉致吉品”品牌认证的组织或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 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组织或单位经营状况良好; b) 拥有自主品牌,产品或服务品牌的商标应注册登记; c)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较高; d) 具有产品质量标准、检验和认证基础。 6.2 优先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或单位,认证时应优先考虑: a) 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奖励; b) 获得过政府或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评价或认证(登记)(如地理标志产品、 有机产品、绿色产品等); c) 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d) 主导制(修)订与申请认证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际标准; e) 产品所在生产区域为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各产业园区、示范区等; f) 产品具有吉林省特色及资源优势; g) 产品文化特色突出、文化底蕴深厚。 6.3 否决条件 2 DB22/T 3275—2021 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组织或单位,不予进行认证: a) 被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b) 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 c) 有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骗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 d) 近 3 年有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严重污染环境以及食品 安全问题发生。 7 认证对象 符合“吉致吉品”品牌标准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8 认证实施 8.1 认证依据 “吉致吉品”品牌标准。 8.2 认证程序 8.2.1 8.2.2 8.2.3 8.2.4 8.2.5 a) 组织或单位提交认证申请,填写信息,提交相关材料,材料清单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与申请组织或单位签订认证合同。 认证机构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吉致吉品”品牌认证管理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实施审核工作。 认证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及认证结论。 对认证结论进行公示,根据具体公示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申请认证组织或单位视为通过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向申请认证组织 或单位出具认证证书; b) 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组织或单位应进行复核; c) 对未通过认证的,应在相应的报告中详细陈述不予通过的理由。 9 证书管理 9.1 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对通过认证的申请组织或单位出具“吉致吉品”品牌认证证书。组织或单位获 得认证证书后,可使用“吉致吉品”品牌标识。 9.2 “吉致吉品”品牌标识有效期与认证证书一致,为 3~5 年。 9.3 应统一对“吉致吉品”品牌认证证书进行印制及编号,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有关查询公示系统,供 社会各界公开查询。 10 标识使用及保护 10.1 获得“吉致吉品”品牌认证证书的组织或单位应在经营活动中,在其获得认证的项目范围和期限 内,在相关的包装、装潢、说明书、经营场所、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规范使用“吉致吉品”品牌标 识。 10.2 “吉致吉品”品牌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应提前 3 个月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的,视为 自动放弃授权“吉致吉品”品牌标识使用资格。 10.3 应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多种途径保护“吉致吉品”品牌的知识产权。 3 DB22/T 3275—2021 10.4 对仿冒“吉致吉品”品牌等相关品牌侵权行为,应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11 监督管理 11.1 可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获得认证证书的“吉致吉品”品牌产品或服务实施有效 的跟踪调查,按照调查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 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原认证结果要求时,应要求组织或单位停止使用“吉致吉品”品牌标识。 组织或单位经整改符合“吉致吉品”品牌标准后,可重新申请“吉致吉品”品牌认证; b) 发现以下行为之一时,应暂停或撤销“吉致吉品”品牌认证证书,并取消 3 年内申报资格: 1) 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 违规使用“吉致吉品”品牌标识的; 3) 在年度检查、专项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要求,逾期未整改或 整改不达标的; 4) 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依法被追究责任,对“吉致吉品”品牌造成负面影响的。 11.2 获得组织或单位主动放弃“吉致吉品”品牌标识使用权的,应及时申请注销。 11.3 应推动建立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或企业等全社会参与的质量品牌共治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 技术,搜集政府、社会和消费者的有关信息,对“吉致吉品”品牌可能产生的影响行为应及时采取相 应措施。 11.4 应定期发布“吉致吉品”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对发布的认证结果有投诉或异议的,应及时组织 对投诉或异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综合评议,动态调整所发布认证结果。 4 DB22/T 3275—2021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认证申请材料清单 A.1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a) b) c) d) e) f) g) h) i) j) 申请表(包含组织名称、注册地址、运营/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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