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 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 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 据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 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 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 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 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 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 益。 第五条 家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 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 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 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 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 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 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 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信、新 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 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 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 的部门。 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 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 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 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和有关知识的 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 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强科学研 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网络素养培育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 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网络使用 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 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提供 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促进 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能 力的指导教师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 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 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和招募志愿 者、教师、家长参与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 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 上网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等内容纳 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 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网络素养教育,依法规范管理未成 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 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主动学习网络知识,提高自身网 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 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 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鼓励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 素质、陶冶情操、愉悦身心。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 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 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 需要,明确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 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对未成年人上网保 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 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 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 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上网保护软 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 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互联网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二)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 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 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 监督;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 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义务,并以显著方 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 济途径; (五)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 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 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 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增强创新意识和能 力、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等网络信息 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 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 容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 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禁止诱骗、强迫未成年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暴露其个 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视频,不得诱骗、强迫未成年人观看淫秽色 情网络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 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 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 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第二十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 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本条例第二十 四条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 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 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 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 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 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 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 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 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 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 唆、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 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 应当符合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 守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机构设置、人员资质、收费监管 等相关标准和制度,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时段、时长和内容,不得插入 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 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信 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发现违反本条例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 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 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 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 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 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 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 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家网信、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现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的,发现本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路人甲 于 2022-08-23 08:53:27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