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00 A 12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389—2019 文化旅游名县(市、区)评定 Rating of famous cultural tourism county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1 - 04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2 - 04 实施 发 布 DB34/T 3389—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龙、史祥、蒋海萍、吴文智、黄祖宏、钱珍。 I DB34/T 3389—2019 文化旅游名县(市、区)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化旅游名县(市、区)的评定条件、评定程序以及评分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域范围内的所有行政县(市、区)。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文化旅游名县 famous cultural tourism county 文化旅游资源丰富,县(市、区)政府推动力度大,文化旅游发展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 名度和影响力的县(市、区)。 3 3.1 评定条件 基本要求 3.1.1 文化旅游资源丰富,自然生态良好,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 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具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区、名镇、名村,文化遗产保护和传 承良好。 3.1.2 文化旅游产业定位清晰,有适应文化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制定文化或旅游发展总 体规划,设立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文化旅游管理机构健全,文化旅游强省“五个一批”建设工程推进 有力。 3.1.3 年旅游总收入、年接待旅游者人次等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在全省位居县(市、区)前列。 3.1.4 文化旅游服务水平较高,与文化旅游密切相关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公共服务配 套设施完善。 3.1.5 坚持依法治旅,文化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注重行风建设和教育培训,文化旅游质量监管与执法 机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游客满意度高,近 2 年县(市、区)域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无重 大旅游投诉案件。 3.2 必备条件 3.2.1 具备文化旅游核心吸引物,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称号;或有世界遗产/ 5A 级 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 /国家级 文明旅游示范区(单位);或有 4A 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中医药健 康旅游基地/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区(单位)/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等文化旅游同 类创建品牌 2 家 。 1 DB34/T 3389—2019 3.2.2 培育建设一批文化旅游项目和企业,其中有投资额超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 1 个或营业收入超亿 元的文化旅游企业 1 家。 3.2.3 有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镇 2 个。 3.2.4 旅游服务接待基础配套设施齐全,其中四星级标准以上(含四星级)饭店 2 家,旅行社 2 家。 3.2.5 建设了区域绿道慢行系统,连接县(市、区)域内主要景区(点)和乡镇。 3.2.6 县(市、区)域内具备良好的互联网通信环境,重要的景区(点)、饭店、交通港站、游客咨 询中心等游客集中区域内均有无线网络覆盖。 4 评定程序 4.1 创建与申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愿申报的,向所在设区的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报。设区的市级评定机构组 织初选,向省级评定机构推荐上报文化旅游名县(市、区)创建单位名单。 4.2 验收与公示 省级评定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验收,提出验收达标的文化旅游名县(市、区)建议名单,并由省级 评定机构按规定程序公示。 4.3 认定与复核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级评定机构呈报省政府批准为“安徽省文化旅游名县(市、区)”。对 文化旅游名县(市、区)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出台复核办法,经检查或复核不达标的,取消其称号并对 外公告。 5 评分细则 5.1 总分及达标 文化旅游名县(市、区)评定细则(见附录A),共计 1000 分,分为 7 个大项。评分达 800 分 以上的命名为文化旅游名县(市、区)。 5.2 各项目分类及分值 见表1。 表1 序号 2 各项目分类及分值 项目分类 分值 1 文化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120 2 文化旅游综合带动效应 100 3 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240 4 文化旅游公共配套 170 5 文化旅游监管与服务质量 150 6 保障机制 120 DB34/T 3389—2019 表 1(续) 序号 7 项目分类 加分项 分值 100 合 计 1000 3 DB34/T 3389—2019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文化旅游名县(市、区)评定细则 表A.1 序号 文化旅游名县(市、区)评定细则 评定项目 1 文化旅游经济发展水平(120 分) 1.1 年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市、区)GDP 的比重 1.2 1.3 1.4 1.5 自 检 项 项 项 检 查 分 分 分 得 得 值 值 值 分 分 30 5%~9% 20 1~4% 10 年旅游业税收占县(市、区)财政收入的比重 20 15%以上 20 10%~14% 15 5%~9% 10 文化旅游投资总额 20 2 亿元以上 20 1 亿元以上 15 5000 万元以上 10 年接待旅游者人次 20 300 万人次以上 20 200 万人次以上 15 100 万人次以上 10 拥有年接待旅游者达到一定规模的文化旅游景区 30 80 万人次以上 30 50 万人次以上 20 30 万人次以上 10 2.1 旅游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 4 小 30 文化旅游综合带动效应(100 分) 2.3 分 10%以上 2 2.2 大 20 15%以上 20 10%~14% 15 5%~9% 10 通过旅游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人数 15 500 人以上 15 200 人以上 10 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镇)数量 15 DB34/T 3389—2019 序号 2.4 2.5 评定项目 大 分 小 自 检 项 项 项 检 查 分 分 分 得 得 值 值 值 分 分 4 个(含)以上 15 4 个以下 10 星级农家乐数量 15 星级农家乐 20 家(含)以上 15 星级农家乐 10~20 家 10 星级农家乐 10 家以下 5 文化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企业数量 25 投资额超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 2 个(含)以上或营业收入超亿元的文 25 化旅游企业 2 家(含)以上 投资额超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 1 个或营业收入超亿元的文化旅游企 20 业 1 家 2.6 当地居民对旅游业发展满意度 10 满意度达 80%及以上 3 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240 分) 3.1 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性 3.1.1 文物保护单位 3.1.2 3.1.4 3.1.5 3.1.6 3.1.7 3.2 10 100 20 国家级 1 项(含)以上 20 省级及以上 8 项(含)以上 15 市县级及以上 10 项(含)以上 10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传统村落 20 国家级 1 项(含)以上 20 省级及以上 2 项(含)以上 15 非物质文化遗产 20 国家级 1 项(含)以上 20 省级及以上 5 项(含)以上 15 市县级及以上 10 项(含)以上 10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20 国家级 1 个(含)以上 20 省级及以上 1 个(含)以上 10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习基地 10 国家级 1 个(含)以上 10 省级及以上 1 个(含)以上 5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0 国家级 1 个(含)以上 10 省级及以上 4 个(含)以上 8 市县级及以上 20 个(含)以上 5 文化旅游产品开发 100 5 DB34/T 3389—2019 序号 3.2.1 评定项目 大 分 小 自 检 项 项 项 检 查 分 分 分 得 得 值 值 值 分 分 文化旅游核心吸引物 30 拥有世界遗产/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 3.2.1.1 范区/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区 30 (单位) 3.2.1.2 拥有 4A 级旅游景区 2 处或省级旅游度假区 1 处 20 拥有 4A 级旅游景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 3.2.1.3 /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区(单位)/省级夜间文旅消费 15 集聚区等文化旅游同类创建品牌 2 家 3.2.1.3 3.2.2 文博馆院(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 15 一级 1 个 15 二级 1 个 10 文化旅游新业态 20 有文旅+交通、文旅+度假、文旅+研学、文旅+养生、文旅+体育,文旅 20 +演艺等旅游新业态方面的创新产品达 5 种(含)以上 3.2.3 特色文化旅游项目 20 3.2.3.1 旅游项目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标杆性和独特性 8 3.2.3.2 能较好地挖掘和展示本地特色文化,形成良好的文化旅游氛围 6 3.2.3.3 具有较强的吸引力,适宜参与和互动 6 3.2.4 精品线路 15 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精品旅游线路(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 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自驾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研学旅游、 15 科教旅游、体育旅游等)4 条(含)以上,并取得良好效益 3.3 文化旅游资源保护 40 3.3.1 生态环境 3.3.1.1 绿化覆盖率高于省平均水平 5 3.3.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8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5 3.3.1.3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年达标天数比例≥70% 5 3.3.1.4 环境噪音达标区覆盖率≥70% 5 3.3.2 文化资源保护 3.3.2.1 有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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